长沙市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
望城党建
长沙晚报
2011-12-20 8:32:26
乡镇机构“瘦身”
党政机构:三类乡镇可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
事业机构:重复设置的要合并,能撤销的要撤销
派驻机构: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行政机关:按10%的比例进行精简
事业机构: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
领导职数:党委委员最多3名
上岗分流:“自费编制”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清退
本报讯(记者颜开云)昨日下午,长沙市会议中心三楼,来自浏阳市官桥镇的一名干部认真地阅读着一份文件。这份名为《长沙市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的下发,意味着长沙乡镇机构编制即将开始新一轮“瘦身”,因而也备受成千上万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注。
A机构设置
党政机构:内设机构只设三四个
《意见》规定,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一、二类乡镇一般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4个内设机构。三类乡镇可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各办公室设一岗多责的干事和助理等职务,在重点从事一两项专门工作的同时兼任其他工作。
事业机构:不宜由政府举办的要推向市场
《意见》要求分类设置乡镇事业机构,区分事业机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可转制为经济实体。要按照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因地制宜,优化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机构综合设置,不求上下对口。重复设置的要合并,能撤销的要撤销,不宜由政府举办的要推向市场。
此次改革的一次创新亮点是:将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城管的管理和执法职能整合,按区域或建制乡镇设置村镇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列入财政预算,与按区域或建制乡镇的国土所合署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派驻机构:人事任免须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意见》明确,区、县(市)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可在区域内整合资源设置派驻机构,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B人员编制
行政机关:一类乡镇编制最高35名
《意见》规定,对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简,在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上按10%的比例进行精简。其中:一、二、三类乡镇行政编制原则上分别按35名、30名、25名从紧控制。各区、县(市)不得突破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总额。
《意见》要求,先按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定编到人,实行只出不进,直至达到此次定编标准。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准挤占行政编制和岗位。对核定后的乡镇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按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严禁违规操作,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事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超80%
乡镇从事公益性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
其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从紧核定;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编制单独核定,可按1万人以下的乡镇配备1-2名,1-2万人的配备2-3名,2万人以上的可适当增配。
《意见》要求,在核定公益性事业机构人员编制中,要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减少非专业人员,通过三年左右努力,逐步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80%以上。
C领导职数
副乡镇长最多2名
《意见》要求严控乡镇领导的职数,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人大、政协、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内统筹考虑。
其中:一、二类乡镇设党委书记1名;设副书记3名(1名兼任乡镇长,1名兼任人大主席,1名兼管政协有关工作);党委委员3名;副乡镇长2名。三类乡镇设党委书记1名(兼任人大主席);设副书记2名(1名兼任乡镇长,1名兼管政协有关工作);党委委员2名;副乡镇长2名。
D上岗分流
临雇人员等无条件清退
根据《意见》要求,全市乡镇将彻底清理清退非在编人员。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延伸派驻机构)的临雇人员、空招人员、借调(用)人员、挂靠人员以及没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清退。
同时,要做好规范人员竞争上岗与合理安置分流人员工作。分流人员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要合理安置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或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就业,以及努力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
名词解释
乡镇类别:不少地方按照乡镇人口、财政收入及区域面积三项指标计算划类总指数,将乡镇划分为一、二、三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