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建
农村党建
社区党建
两新党建
机关党建
学校党建
医院党建
热门栏目排行
人才天地 4763
在线学习 323
远程频道 31
干部之窗 26926
基层党建 60687
热门主题排行
县委组织部机关一支部党员公开承诺书 (10050)
让党性在警徽上闪光——优秀共产党员徐东波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2795)
望城县公开选拔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公示 (2238)
县委组织部机关二支部党员公开承诺书 (2199)
关于胡鑫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1651)
县委组织部机关党总支2010年公开承诺书 (1637)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换届选举工作专栏 >> 正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望城党建 2011-2-11 9:00:2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湘ICP备08000008号 版权所有:中共望城县委组织部
承办单位:中共望城县委组织部 您是第位访问者